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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 “单方面发送”,还是 “互为发送”?

2023-12-17 09:59:22 来源: 今日头条 作者: 法律专家
摘要:──关于对宜秀区人民法院一起民事判决的调查报告之一 2023年12月15日,当事人收到宜秀区人民法院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的(2023)皖0811民初3835号《民事判决书》电子版,认为该判决

 

──关于对宜秀区人民法院一起民事判决的调查报告之一

 

2023年12月15日,当事人收到宜秀区人民法院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的(2023)皖0811民初3835号《民事判决书》电子版,认为该判决歪曲了决定本案胜负的关键事实,并故意认定关键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是典型的错案。

当事人就该判决不公从四个方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那么,该审判独审法官卢文忠在此判案中存在哪些问题呢?

我们《呼应国策关注国运舆论监督万里行》栏目组接到举报后,对该《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进行了调查。

皖0811民初3835号一审判决书是这样认定的: “原告就定作门窗所用材料、规格、大约面积以及总价等与被告进行磋商,原告将磋商内容自行记录在手写纸上,双方当面就此交易如达成一致应当由被告在手写纸上签字认可或在微信回复确认,原告以将手写纸拍照发送给被告,即认为合同成立,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从该段认定文字字面理解,是原告单方面将手写纸拍照发送给被告,所以合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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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秀区人民法院皖0811民初3835号一审判决书是这样认定的事实

首先,该段认定文字歪曲了事实──是被上诉人经营者孙发海根据双方磋商内容形成的文字拍摄照片发送给了上诉人,然后上诉人也拍摄了双方磋商内容发给了被上诉人,双方进行了互为发送,而且是被上诉人先发送,上诉人后发送,是双方都在被上诉人经营者孙发海办公室现场发送的,此事实由微信记录予以证实和一审庭审记录予以确认。所以,一审对此关键事实认定错误,并不是 “单方面发送”──“原告以将手写纸拍照发送给被告,即认为合同成立,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上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十八条规定: “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基于上述互为发送的事实,是双方现场磋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互为发送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双方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也是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即微信发送的方法,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同时,基于双方均拍摄了达成一致的书面记载内容,并通过微信互为发送予以确认的事实,属于电子数据交换形式,该书面记载内容为:“中亚铝材、平开窗成本价460元/㎡、宽度11cm、足厚1.4mm、钢化玻璃5+15+5(国标)、沙网0.8mm,大约200平方米,总价约10万元人民币”等内容, 故该书面内容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都有清晰记载,可以随时调取查用。

再次,基于上述互为发送的事实成立,本身就是互为确认的意思表示,就无须由被告在手写纸上签字了。

还有,互为发送事实的当天,被上诉人经营者孙发海指派汪龙飞上门丈量门窗,这个实施的行为事实本身,也表明并佐证了被上诉人履行了合同的第一步,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 “ 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

综上,上诉人认为,通过微信互为发送约定内容属于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同时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无疑,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立,合同成立,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

因此,该案的关键事实是:究竟是 “单方面发送”,还是 “互为发送”?这个关键事实决定合同是否成立,也直接决定该案胜负。

因此,上诉人请二审法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查明事实并纠正一审错误。

综上,一审判决书歪曲了决定本案胜负的关键事实,并且故意认定关键事实错误,把“互为发送”变成了“单方面发送”──存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6条相关规定之情形,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的情形。究竟存在怎样问题,由上级机关认定。

本报道同时转呈中共安徽省委第八巡视组(驻安庆巡视组,巡视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至2024年1月31日)。

那么,中共安徽省委第八巡视组将怎样回复?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如何纠正一审错误?欢迎继续观赏《呼应国策关注国运舆论监督万里行》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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