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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良文不仅违背诚信原则:应予行政处罚还是涉嫌犯罪?

2020-01-24 11:59:00 来源: 中国出版传媒网 作者:
摘要: 中国出版传媒网安庆1月23日讯(中国出版传媒网观察员) 根据安徽省宿松县籍人士杨良文在安庆市经营的门店和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书》显示(见证1),杨良文在代理和销售 “法

 中国出版传媒网安庆1月23日讯(中国出版传媒网观察员) 根据安徽省宿松县籍人士杨良文在安庆市经营的门店和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书》显示(见证1),杨良文在代理和销售 “法坚尼” 门窗。

 

     杨良文公开在自己门店挂牌 “法坚尼”

 

    据调查,2019年9月17日,杨良文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书》第四条约定,由杨良文购买两个最好的法坚尼移门(注:合同书中 “法尼坚”三字, 顺序有误) ,一个为每平方米1800元,另一个为每平方米1300元。签协当天,相对方即向杨良文支付3万元人民币(见证2) 用于购买法坚尼移门等门窗。签协地点为杨良文的门店安庆市湖心南路369号。

 

     杨良文收到相对方3万元凭证

 

    但是,杨良文自签协至今4个月来并未购买法坚尼移门等门窗,不能按约定工期完工,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

   于是,该合同相对方于2020年1月22日请求杨良文提供代理和销售 “法坚尼” 门窗的合法文书,但是,杨良文并未提供,并不予理睬相对方善意提醒。

   于是,其相对方向中国出版传媒网反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杨良文不能提供代理和销售 “法坚尼” 门窗的合法文书,即表明杨良文存在捏造并散布代理和销售 “法坚尼” 门窗的虚伪事实,已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当应适用该刑法条款。

   上海著名律师、上海润华律师事务所主任丁守明认为,根据上述事实,首先杨良文无疑构成违约,属于过错方,如发现其不具有代理和销售 “法坚尼” 门窗资质,即存在欺诈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包含罚金。即是市场监管部门应予受理此案,对杨良文的行为进行调查。

   那么,如果杨良文不具有代理和销售 “法坚尼” 门窗资质,或者其代理资质已经失效是否涉嫌犯罪?

   另一位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著名刑律师胡瑾则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杨良文的行为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首先应看其是否存在故意。

   胡瑾律师认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商誉、扰乱竞争秩序的结果,仍追求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应当包括认识到自己是在捏造事实,或者认识到自己所散布的信息是不真实的,有损他人商誉。二是行为人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学者认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必然会损害他人的商誉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主观方面应限于直接故意,且具有损害他人商誉的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均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针对杨良文的行为,公开在自己门店挂牌 “法坚尼”,并与他人签订《合同书》购买法坚尼移门,显然是希望让客户知道其具有代理和销售 “法坚尼” 门窗资质,属于直接故意行为。如果其不具有代理和销售 “法坚尼” 门窗资质,显然损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故合同相对方和受损厂家均可以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报案,由司法机关对杨良文进行审查。至于是否“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或 “其他严重情节”,当由司法机关认定。

    欲知杨良文待查处的后续情况,欢迎继续观赏中国出版传媒网、中国创业家网下篇《呼应国策关注国运舆论监督万里行系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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