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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私人诊所医生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被批捕

2014-08-12 09:06:39 来源:  作者:
摘要: 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证,也没有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苏某仅凭几年在学校学习的医理知识,就在上海开设私人诊所,结果在行医过程中致患者死亡。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

     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证,也没有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苏某仅凭几年在学校学习的医理知识,就在上海开设私人诊所,结果在行医过程中致患者死亡。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将其批准逮捕。

    经查,苏某于上世纪90年代在“南充市中医学校”进行了为期3年的医理专业知识学习,但毕业后一直未取得医师职业资格证书,凭借自己学过的 医疗知识,苏某在老家做了几年“赤脚医生”。2013年1月,苏某来到上海宝山地区,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情况下,开起了一家私人诊所,成为一名 “医生”。

    2014年5月11日18时许,苏某在诊所上班时接到附近居民来电,对方称身体不适,询问苏某能否前往家中看病。苏某携带常用药品至病人家 中。到达后,苏某诊断对方病症系普通感冒,并无大碍,对病人静脉注射了“葡萄糖氯化钠加头孢呋辛钠注射液”进行治疗。不料,在输液过程中,病人身体突然出 现严重过敏反应,并伴有呕吐等症状。苏某见状急忙停止输液,将其送至附近医院进行抢救,但为时已晚,到达医院时,病人已无生命迹象,不久便被医院宣布死 亡。

    据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系过敏性休克致呼吸衰竭死亡,其生前被静脉注射的头孢呋辛钠与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安机关遂将不具备医师执业资格的苏某抓获,到案后,苏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由于医疗行业具有事关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属性,我国对该行业的准入资格有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和相关医疗机构必须取得相 关部门批准的执业资格许可证书,否则将有可能构成刑法中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犯罪嫌疑人苏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在为被害人静脉注射 过程中致其死亡,其行为已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故经审查,宝山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将犯罪嫌疑人苏某批准逮捕。

    与此同时,检察官也提醒民众:为了自身健康,在身体不适需要治疗时,务必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切不可因贪图便宜或方便“退而求其次”,以免贻误治疗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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